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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08-05-05 16:10:52] 

资金中统筹安排,并视情况予以优先考虑和支持。地方财政要给国定贫困县的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服务社安排扶贫工作经费。为支持国定贫困县的残疾人扶贫工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贴。
 2其它地区 国定贫困县以外的地区,残疾人扶贫资金主要由地方投入。为加大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力度,中央设立康复扶贫贷款作为辅助。
 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各自的残疾人扶贫开发任务,从财政、信贷资金中逐年增加残疾人扶贫投入;并广泛发掘社会潜能,筹措帮扶资金。
 接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1:1的比例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康复扶贫贷款及时同步到位,配套使用。
 为确保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正常开展,地方各级财政应给予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及残疾人服务社安排扶贫工作经费。
四、用好扶贫贷款
 1992年至1997年,中央已经投放了5亿元康复扶贫贷款,1998年至2000年,每年还将投入5亿元;地方也从各种渠道筹集了相当数量的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扶贫开发。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配合农业银行做好康复扶贫贷款的投放、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
 1贷款计划
 (1)申请计划。
 县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康复扶贫贷款申请计划,报县农业银行审查同意后,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农业银行分别逐级上报;经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和农业银行省级分行汇总、协商、平衡后,分别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农业银行总行。
 (2)分配计划。
 中国农业银行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依据地方报送的申请计划,制定康复扶贫贷款分配计划,由中国农业银行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 (3)使用计划。
 县农业银行会同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康复扶贫贷款分配计划,编制康复扶贫贷款使用计划,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县残疾人服务社承贷的康复扶贫贷款数量与贷款使用计划,以及通过小额信贷方式扶持残疾人贫困户清单、生产经营项目和包扶人;二是承担残疾人扶贫开发任务的经济实体,及其贷款额度、扶贫任务、生产经营项目、经营计划。 县残疾人服务社的康复扶贫贷款使用计划,经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同意后,由县残疾人联合会报县农业银行审批并及时拨付资金。
 2承贷主体
 从1998年起,每年新安排的和已投放收回再贷的康复扶贫贷款,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残疾人服务社及列入本县残疾人扶贫贷款使用计划的扶贫经济实体向当地农业银行承贷承还。
 3贷款条件
 残疾人服务社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在经办行设立基本帐户;向经办行报送贷款使用计划、扶持残疾人贫困户清单及生产经营项目;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恪守信用,保证贷款按期归还。
 扶贫经济实体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生产经营项目有市场、有效益,列入当地康复扶贫贷款使用计划,扶贫任务明确,扶持对象落实,措施具体,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10%,预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靠,并向经办行报送经营计划、财务报表。
 4贷款方式
 残疾人服务社承贷承还的实行小额信贷扶持到户的贷款,承贷主体资信良好,确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过当地农业银行审查评估,可以实行信用放款。
 扶贫经济实体承贷承还的贷款,一般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 5贷款使用
 康复扶贫贷款只能用于扶持农村残疾人贫困户从事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主要以“小额信贷”(原则上70%左右)的方式直接扶持到残疾人贫困户。 小额信贷的具体做法,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其基本原则:一是资金直接到户,并为借户提供项目指导和生产服务;二是借户不用担保,用干部包扶约束和监督借户按时归还贷款;三是整贷零还连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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