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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08-05-05 16:38:33] 

残联发〔20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财务局、公安局、教育局、残疾人联合会:
  200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提出了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即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为保证如期实现目标,现将《中国残疾人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的使用及中国残疾人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

  卫生部 民政部财政部
  公安部 教育部中国残联
  二○○六年六月八日

中国残疾人 “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

  根据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为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全康办〔2005〕17号),制定本审评方案。
  一、审评目的
  ——对全国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推动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了解当前残疾人康复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指导和推动残疾人康复工作健康发展。
  二、审评办法
  (一)审评对象
  审评对象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区)和县(市、旗、区)。审评工作以县(市、旗、区)为基本单位,市(地、州、盟、区)负责审评所辖县(市、旗、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审评所辖市(地、州、盟、区);国家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整体评价。
  (二)审评程序
  1、年度自评
  各县(市、旗、区)按照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确定本县(市、旗、区)类别,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和审评方案的要求,进行年度自评。
  2、阶段抽查
  各市(地、州、盟、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分阶段对所辖县(市、旗、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至国家审评工作负责单位。分阶段抽查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州、盟、区)自行安排,2006至2010年,2010至2015年间分别至少安排一次。各地总抽查率累计不低于所辖县(市、旗、区)总数的20%。
  3、集中审评
  各市(地、州、盟、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0年和2015年将本地所辖县逐一进行审评、统计汇总,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审评工作负责单位。国家审评工作负责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于2010年和2015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情况,分别进行中期审评和终期审评。
  (三)审评标准
  1、县(市、旗、区)审评标准
依据《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年)》确定的14项指标,逐项评价计分,不得漏项,总分为100分,最小分值差为0.5分。审评总分≥80分为“实现目标”; 60至80分(不含80分)为“基本实现目标”; 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未实现目标”,22个分项指标中,有5项为“0”分的,也视为未实现目标。
  2、市(地、州、盟、区)审评标准
市(地、州、盟、区)审评标准,按实现目标和基本实现目标的县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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