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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08-05-05 16:34:49] 

残社康〔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深化、规范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做好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制定了《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检查验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及时部署贯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检查指导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初步验收等工作,推进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健康发展。
  附件:1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检查验收方案
     2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检查验收评分表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代章)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检查验收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41号),实现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2005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为更好地指导各地积极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提高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水平,做好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目的
  (一)依据检查验收结果和反馈信息了解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开展情况,收集资料,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
  (二)对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分析比较,促进和加强横向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推动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深入开展。
  (三)进一步探索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资源整合、协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的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
  二、检查验收对象
  检查验收对象为申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市辖区(县级市)。
  三、检查验收标准
  依据《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量化指标总分为100分,附加分5分。总评分达到85分,结果为达标;总评分不够85分但达到70分以上,整改后可提出第二次检查验收申请;总评分不够70分,结果为不达标,取消检查验收资格。
  四、检查验收方式
  由检查验收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验收。
  五、检查验收程序
  检查验收工作分为自评、复评和认定三个阶段:
  (一)自评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依据《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和本方案,对所辖区域内的市辖区(县级市)进行分阶段检查验收后,向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关于检查验收的请示及对该候选示范区(市)检查验收评分表,候选示范区(市)自查报告及自查评分表。
  (二)复评阶段: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组进行实地检查,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检查验收组组长一般由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专家组成员担任。
  (三)认定阶段:根据自评与复评结果,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区(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六、复评工作流程
  (一)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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