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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发布日期:[08-05-05 16:51:42]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 (重度 )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 (中度 )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 (轻度 )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六、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

轻度异常

确有

功能缺陷

严重

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

1

2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

1

2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

1

2

职业劳动能力

0

1

2

社交活动能力

0

1

2

9 7 3 1 2 3 4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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