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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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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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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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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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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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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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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中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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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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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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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轻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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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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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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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六、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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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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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或有
轻度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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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
功能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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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功能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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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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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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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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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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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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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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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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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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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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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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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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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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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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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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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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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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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活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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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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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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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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