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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发布日期:[08-05-05 16:51:42] 

六类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 5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 10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 (dBspL)

言语识别率 (%)

一级

90(好耳 )

15

二级

71-90( 好耳 )

15-30

三级

61-70( 好耳 )

31-60

四级

51-60( 好耳 )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
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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