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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
发布日期:[08-05-05 16:47:53]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有关规定、办法或村规、民约,体现对残疾人的照顾。
  县级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法律服务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在费用上给予优惠。
第二十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从社会筹集资金,支持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按照分工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残疾人的来信来访工作,为残疾人排忧解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残疾人组织建设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和基层残疾人群众组织。
  县级残联归口政府管理和领导,由政府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口指导,在政府计划中单列户头;为当地正局级机构,给予编制保证和工作件;干部由地方为主管理,上一级残联协助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事业费基数并逐年增加。
  乡(镇、街道)残联应有专职工作人员编制、拨给经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群众组织。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工作者要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恪守“人道、廉洁”的职业道德,发扬“团结、实干、开拓、高效”的工作作风,掌握社会化的工作方法,培养一专多能的才干,密切联系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培养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选拔优秀残疾人进入残联领导岗位。
第三十条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要则,建立残疾人组织,开展残疾人工作。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1994年11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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