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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志愿者 助残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08-05-05 16:46:27] 

残联组联字〔2000〕第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
  1998年第12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乡镇、街道普遍建立了助残志愿者联络站,推动了志愿者助残活动的广泛开展。
  为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深入、持久地开展志愿者助残,切实有效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将《关于开展志愿者助残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开展志愿者助残的意见
  我国有6000万残疾人。残疾人是社会平等的一员,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同时,残疾人又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开展志愿者助残,是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重要途径。深入、持久地开展志愿者助残,对于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密切人际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就开展志愿者助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乡镇)为依托,残疾人组织为纽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志愿为残疾人服务。
  ——坚持自愿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有效的形式,就近就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着眼于可持续发展,逐步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提供长期、有效的服务。
二、组织与联络  
  县(市、区)残联负责志愿者助残的动员与组织;街道、乡镇残联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和社区(居民区)及村助残志愿者联络分站或助残志愿者联络员,负责本辖区内志愿者助残的具体实施与联络。
  ——进行需求与资源调查。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需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志愿者的分布、特长及可以提供服务的项目和时间;分别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在志愿者和残疾人之间牵线搭桥,确定帮扶关系和联系办法。
  ——定期了解、统计、汇总志愿者助残的服务情况。
  ——负责向志愿者所在单位反馈志愿者助残业绩,承办表彰、奖励的推荐、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
三、服务内容与形式
  1、服务内容
  以日常生活服务为主,因人因地制宜,提供多方位的服务。
  ——日常生活服务,如打扫卫生、洗衣做饭、买粮买煤、修理家电、修缮房屋、看病就医、帮助外出等。
  ——根据志愿者的特长和志愿者单位的资源优势,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技能培训、扶贫就业、法律帮助,以及为残疾人或子女提供学习辅导等方面的服务。
  ——在农村,还应为残疾人劳动生产提供服务,如生产技能培训、购买生产资料、帮助耕种收割和产品销售等。  
  2、服务形式
  ——从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和志愿者可以提供服务的能力出发,以灵活多样、方便有效的形式,就近就地开展服务。可以“一助一”、“众助一”,也可以“一助众”;可以定人、定时服务,也可以临时服务;可以上门服务,也可以定点接待服务;可以无偿服务,也可以低偿服务;可以提供劳务服务,也可以提供资金、物质帮助等等。
  ——将志愿者助残纳入党政干部“帮扶结对”、“青年志愿者行动”、“妇女手拉手”、“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科技文化三下乡”、“送温暖”、“雏鹰争章”等现有的行之有效的帮扶活动。同时,坚持开展“红领巾助残”。
四、服务登记
  县级残联印制《志愿者助残服务手册》和《志愿者助残联系卡》,由乡镇、街道助残志愿者联络站核发。
  《服务手册》包括志愿者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办法、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项目,由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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