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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流程及规定
发布日期:[08-05-05 17:04:30] 

(1)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行政权力流程(总流程图):
石家庄市长安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公告→每年6月—9月,社会各单位持有:在岗的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上年度在职职工原始工资单、记账凭证、残疾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资料和单位上年度报统计部门年报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到长安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进行残疾人认定、年度审核工作→减、免、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应报上一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批。时间:自发出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达比例的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地税和残疾人就业所申请缴纳,自收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处理:单位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后缴纳,逾期不交,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第十一、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理对象及范围:长安区辖区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
办理手续:领取填写《石家庄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办理时限:每年6月—9月
办理费用:免收手续费
(2)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流程(纳税单位):
5月底前,由区地税局负责向辖区各单位发放《石家庄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区地税局负责督促本辖区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在5月1日-6月30日前携带《年审表》和年审所需资料,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进行在岗残疾人员审核认定→7月-8月,区地税局凭残联审核认定的年审表,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开具税收票证,办理入库手续→截止9月底,未能进行年审的单位,区地税局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计算,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未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9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办理对象及范围:长安区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
办理条件:需纳税单位
办理手续:领取并填写《石家庄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办理时限:每年6月—9月
办理费用:免收手续费
(3)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流程(非纳税单位)
辖区非纳税单位,每年3月份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领取《石家庄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在4月1日-5月30日前,辖区非纳税单位,携带《年审表》和年审所需资料(见附件)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进行在岗残疾人员审核认定→对未达比例的单位下达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款通知书→辖区各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书》30日内,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理对象及范围:长安区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
办理条件:非纳税单位
办理手续:领取并填写《石家庄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办理时限:每年6月—9月
办理费用:免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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