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长政残[2008]2号
长安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关于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
通 知
驻区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北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188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实施办法”114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所属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都有责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不执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不按时参加年审、拒不缴纳残保金的,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省地税局、统计局、省残联8个厅局联合发出“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执行。通知中规定“各级残联要协同财政、地税、劳动保障、审计、监察等单位,对辖区内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漏审、漏征的进行补审、补征。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又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省8个厅局通知精神,申请办理减缴、免缴、缓缴的手续。
办理年审手续时,各单位需带06、07年原始工资单、记帐凭证及缴纳残保金的原始单据或复印件,30日内到长安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进行年审,已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需带残疾证、就业证、三险单据和残疾人本人同时到场年审。逾期不进行年审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全额缴纳残保金。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