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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114号文件]
发布日期:[08-05-06 16:03:39]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2003]11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石家庄市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收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地税局、财政局、残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石家庄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石家庄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笫18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3]5号)、《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冀地税发[2003] 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机关代征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外省、外市驻石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规定,我市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不低于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按照差额人数,以上年度当地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标准,向当地的地税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比例差额计算缴纳(概不实行四舍五入)。
  计算公式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单位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六个月以上),与计税工资人数一致。
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上班并为其办理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在岗但享受在岗同等待遇,经当地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残疾职工人数。
  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本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数。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地税机关按现行管理体制征收管理。为避免交叉征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工作划分原则是与所得税征管范围相同。即:凡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同时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地税局不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由负责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地税机关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各县(市)、区地税机关代征的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其总额的10%直接划入省级国库,其余部分直接划入县(市)、区级国库,市地税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涉外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其总额的10%直接划入省级国库,其余直接划入市级国库。财政部门及时从市级国库转入市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后,每年11月底前按余额的25%-35%返还给市内各区。
  地税部门代征就业保障金手续费,按实际代征总额的8%从当年实际征收的保障金数额中支出。各级地税机关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就地入库,分别划入省、市、县(市)、区级国库中的“其它部门基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8704款。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4月底前向纳税单位发放《石家庄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必须在每年5月30日前,携带《石家庄市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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