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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市政[1997]117号文]
发布日期:[08-05-06 16:14:2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1997]11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印发《石家庄市分散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残疾人是社会生活中最困难的特殊群体。解决好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就业办法”的顺利执行。耍坚持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组织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安置
残疾人就业。在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同时,还要大力提倡、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良好条件,为我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依法推行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单位)。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国务院批准的“五类残疾标准”和就业条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安排,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进行待业调查、能力评估、就业登记、职业介绍、上岗前的培训、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人事、财政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吸收残疾人参加培训,并给予适当照顾。
  凡符合就业条件,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应在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后,参加就业培训,发给《就业训练合格证》,接受就业推荐。已就业的残疾人应当补办《残疾人就业证》。《残疾人就业证》由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发。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己在岗的残疾人包括在1.5%比例内。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残疾人就业证》为准。
  不适合安排残疾人工作的特殊行业可免予安排残疾人就业,但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照年度安排残疾人差额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纳就业保障金数=(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笫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驻市的中央、省和市属各单位及外地驻石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其他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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