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石家庄市扶助照顾残疾人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1-7)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市政办[20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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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扶助照顾残疾人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年二月四日
石家庄市扶助照顾残疾人的暂行规定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河北省的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对残疾人的扶助照顾工作。残疾人联合会是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残疾人的扶助照顾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并按照规定做好对残疾人的扶助照顾工作。
二、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的扶助照顾。正在被拘留、劳动教养、服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残疾人除外。
三、申请残疾评定,需到户籍所在地的、经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指定的一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残疾评定按照国家“五类残疾人标准”执行。经评定后,申请人可持评定医院的鉴定结果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意见,报市残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残疾人证》。
四、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不得以入学年龄和其它理由,拒绝能适应正常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和少年入学。学校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或残疾人子女,应减免杂费。
五、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的,应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授课教师实行特殊教育津贴。在职称评定、晋级时,应优先予以考虑。
六、单位或个人开办聋儿语言训练班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管理费的照顾。
七、计划、劳动工商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工作。
八、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当地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劳动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服务。
九、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也应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以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和管理。其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各种专业的残疾人毕业生,只要专业对口,岗位适宜, 有关单位应予接收。
十二、各单位的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与健全人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辞退残疾职工,应报县以上(含县级)残联备案。企业关、停、并、转时,对残疾职工应给予妥善安置。
十三、鼓励残疾人创办经济实体及从事个体经营。对达到社会福利企业标准的残疾人企业,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减免税收;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减免税、管理费照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核发,应以市残联签发的《残疾人就业证》为准,未办理残疾人就业证的,不计算其比例。
十四、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除通过兴办乡镇企业集中安排部分残疾人外,主要是扶持残疾人在农村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和家庭手工业,鼓励专业户、能工巧匠发扬互助精神,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对从事生产困难较大的残疾